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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鰻訊 <<第221期>>

水產用動物用藥品使用基準


* 水產用動物用藥品之使用,應遵照本使用基準所訂之用法、用量、使用注意事項及停藥期之規定正確使用。
* 水產用動物用藥品之使用,應接受水產試驗所等指導機關之指導下使用。
* 本使用基準所訂定之內容,今後將依據需要予以修訂。注意接受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及公會之指導,遵照新修訂使用基準所訂之規定正確使用。
水產用動物用藥品〔含有抗生素、合成抗菌劑之部分〕
水產用動物用藥品之使用目的在治療養殖魚之疾病,但養殖魚會成為食品,因此必須正確使用水產用動物用藥品。
1 為了避免食用食品而影響人體健康,食品衛生法明訂魚介類中不得含有抗生素或合成抗菌劑。
2 水產用動物用藥品中之大部分,屬於抗生素或合成抗菌劑。
3 因此養殖魚使用水產用動物用藥品時,在藥品殘留於魚體內期間,不得上市供人食用。
4 為了防範水產用動物用藥品之殘留,必須瞭解水產用動物用藥品之正確使用方法。
5. 為了達到此目的,本基準中就各藥品訂定其有效能效果之魚介類、用法、用量及停藥期,供養殖業者遵照使用。
解釋名詞
何謂有效成分
○ 有效成分是指抑制病原菌增殖等藥品原來的效果之成分。
○ 市售藥品之標籤仿單中所記載的「成分」,明示該藥品之有效成分及含量。
○ 例如水產用動物用藥品「水產用土黴素散」的標籤仿單中,記載有效成分為鹽酸羥四環黴素,每1 g中含有100 mg(力價)。
何謂用法
○ 用法是指如何使用水產用動物用藥品的方法。
○ 水產用動物用藥品的使用方法,一般分為將藥品混合於飼料中投與的經口投藥法,將魚介類浸泡於溶解藥品的水中的藥浴法,和將藥品溶解於飼養水中的散佈法。
何謂用量
○ 容許使用水產用動物用藥品的最大用量。經口投藥法是以魚介類每1天每1公斤所投與之量,藥浴法和散佈法是以溶解於水中的量表示。
○ 超過規定的用量,注意可能引起副作用,或延長殘留期間。本基準是以有效成分的量表示,但注意市售藥品的標籤仿單中所記載的,有時以有效成分的量表示,有時以成品本身的量表示。
○ 例如設某養殖池中飼養2噸鰻魚,如果使用水產用土黴 素散,則基準中規定鹽酸羥四環黴素之用量為50 mg(力價)/kg/天,故可計算:50 mg (力價)/kg/天×2噸(=2000 kg)=100 g(力價)/kg/天。因此使用水產用土黴素散的用量,以有效成分計,每1天不得超過100 g(力價)。
何謂停藥期
○ 所謂停藥期是指最後一次投藥後,至魚介類准許可以被撈取上市之期間而言。
○ 依據魚介類投與水產用動物用藥品後,到從體內檢測不出殘留量之期間訂定。如果不遵守停藥期,而在停藥期內撈取魚介類上市,可能會產生殘留問題,故必須絕對遵守停藥期。
○ 例如使用鹽酸羥四環黴素之停藥期鰻魚為30天。

水產用動物用藥品使用基準(鰻魚部分)

  • 鹽酸羥四環黴素(Oxytetracycline hydrochloride),經口投藥,每次用量 500mg(力價)/kg/天,停藥期 30 天
  • 歐索林酸(Oxolinic acid),經口投藥,每次用量 200mg/kg/天,停藥期 25 天
  • 歐索林酸(Oxolinic acid),藥浴,每次用量 5ppm,停藥期 25 天
  • 磺胺-甲氧嘧啶或其鈉鹽(Sulfamonomethoxine or its sodium salt),
    經口投藥,每次用量 200mg/kg/天,停藥期 30 天
  • 磺胺-甲氧嘧啶及歐美德普合劑(Sulfamonomethoxine and Orme-thoprim combination),經口投藥,每次用量 20mg/kg/天,停藥期 37 天
  • 氟甲磺氯黴素(Florfenicol),經口投藥,每次用量 10mg/kg/天,
    停藥期 7 天
  • 三氯仿(Trichlorfon),散佈,每次用量 0.2ppm,停藥期 5 天

水產用動物用藥品可防治之鰻魚疾病

  • 鹽酸羥四環黴素(Oxytetracycline hydrochloride),可防治愛德華氏病
  • 歐索林酸(Oxolinic acid),可防治赤鮨病、赤點病、可防治愛德華氏病
  • 磺胺-甲氧嘧啶或其鈉鹽(Sulfamonomethoxine or its sodium salt)可防治赤鮨病、愛德華氏病
  • 磺胺-甲氧嘧啶及歐美德普合劑(Sulfamonomethoxine and Orme-thoprim combination)可防治愛德華氏病
  • 氟甲磺氯黴素(Florfenicol)可防治愛德華氏病
  • 三氯仿(Trichlorfon)可防治錨蟲
日本水產廳公告,劉朝鑫教授 譯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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